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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来源:宁刑初字第111号
裁判要旨: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将“强奸后迫使卖淫”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,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,强奸是
强迫卖淫的手段,在这种情况下,只定
强迫卖淫罪即可。犯罪分子采用强奸作为强迫的手段,其主观意图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奸淫,从精神上对其进行摧残和折磨,迫使被害人违背自己意志,实现强迫其卖淫的犯罪目的。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行为之间没有联系,则应当分别定罪,实行并罚。联系本案,加重犯还是数罪并罚,主要看被告人强奸被害人时的主观意图。被告人何敏与侯磊对秦、弓实施的轮奸行为与强迫卖淫行为之间没有联系,故应当分别定罪,实行并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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