挪用公款“归个人使用”,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《关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》,对此有规定:
(1)将公款供本人、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;(2)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;(3)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,谋取个人利益的。
对于以上法律规定及立法解释,以下问题值得关注:
如何理解“个人决定”
这里的个人,应当不局限于一个人,而是相对于单位、集体而言,“个人决定”应当是指违反了平时的资金决策程序、使用制度。例如为了本单位的资金使用问题,通过个别领导的批准,而违反了通常情况下的领导集体讨论体制,亦应当认定为“个人决定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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